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陳王秀娥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建光、朱芳誼、朱育樟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原告於起訴時,原列陳芊樺為被告,然因陳芊樺已於起訴前死
亡,經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具狀將被告由陳芊樺變更為陳芊
樺之繼承人朱建光、朱芳誼、朱育樟。惟朱建光、朱芳誼、朱育
樟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107年5月30日以107年度
司繼字第660號准予備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正
陳芊樺之其他法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並提出該等法定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遺產管理人受選任之證明文件,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