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90號
TCDV,107,訴,129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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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9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永陞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聖諭
被    告 張雅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永陞金屬有限公司(下稱永陞公司)、林聖諭張雅欣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永陞公司於民國(下同)106 年8 月17日邀同被告林聖諭張雅欣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8 月18日起至109 年8 月18日止, 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79% 機動計息(目前合 計為4.85% );逾期還款時,除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原告於107 年4 月9 日起使用 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之情形,依個別商議條款第1 條第4 款 之約定,前揭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欠原告本金1, 225,15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爰依消費 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永陞公司、林聖諭張雅欣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 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借戶簡易資料 查詢列印畫面、放款利率查詢表及被告永陞公司變更登記 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 至9 頁、第17頁),經核與原告所 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告永陞公司、林聖諭張雅欣對於 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二)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 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 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 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 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 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件被告永陞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 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本件被 告林聖諭張雅欣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見本院卷第4 頁 背面),依上揭判例意旨,渠等自應分別與被告永陞公司 負連帶責任甚明,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永陞公司、林聖諭張雅欣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177元,應由敗訴之被告三人連帶負擔 ,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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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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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155 元│自107 年│ 4.85 │自107 年4 月19日起至清│
│(918,865 元│3 月18日│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306290元)│起至清償│ │內者,依約定利率10%;│
│ │日止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
│ │ │ │定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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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陞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