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25號
TCDV,107,訴,1125,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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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鴻濱
被   告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蕭明梓
被   告 林秋月
      蕭建榮即蕭建烽
      劉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叁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主張:
1.被告峯德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峯德公司)於民國100年9月 14日,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蕭明梓、被告林秋月、蕭 建榮即蕭建烽(下稱蕭建榮)、劉美雲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訂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保證就被告峯德公司現在(含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 、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 7,000萬元之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 2.被告峯德公司於105年12月1日向原告簽立進口遠期信用狀 借款契約,辦理外幣融資借款,約定借款之期限、利率、 繳息及償還方式等均如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所載,被告峯 德公司如到期未清償,除按到期日當日原告所訂該幣別一 般外匯授信利率加計年息2.5%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遲延利率20%,加計違約金。
3.被告峯德公司隨後自於106年6月8日起,陸續向原告辦理5 筆線上申請開發如附表所示進口遠期信用狀之外幣借款, 開狀借款金額合計為美金118,196.4元,經原告墊款合計



美金103,032.68元。詎被告僅清償部分款項,自107年1月 1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兩造所簽訂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是被告峯德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總計被告峯德公司尚欠原告本金美金99,232.38元(以 原告假扣押即107年1月8日外匯中心收盤價匯率29.565計 算,折合為新臺幣2,933,8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墊款金額、求償金額、墊款日、到期日 、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如附表所示)。被 告蕭明梓林秋月蕭建榮劉美雲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應與被告峯德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 保證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現匯報價歷史查詢、進 口墊款結匯還款報告書、借款明細、額度核定通知書、原告 牌告匯率表等影本為證(參本院卷第6至37、64至65頁), 經核與原告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 述。足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 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 參照)。是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峯德公司以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蕭明 梓、被告林秋月蕭建榮劉美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後,自107年1月13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予原告,前 開借款依約均已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蕭明梓林秋月蕭建榮劉美雲等4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所訂約定書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 墊 款 明 細 │ 墊 款 日 至 到 期 日 利 息 │利息 │ 違約金 │
│ ├──────┬─────┬─────┬─────┼──────┬───────┬────┬────┼───┬───────┼───────┬───────┤
│ │開狀日期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逾期超過六個月│
│ ├──────┤ 開狀金額 │ 墊款金額 │ 求償金額 │ 墊款日 │ 到期日 │ 利 率 │墊款利息│利 率│ 起迄日 │內者,按遲延利│者,按遲延利率│
│號│信用狀編號 │ │ │ │ │ │ │ │ │ │率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
├─┼──────┼─────┼─────┼─────┼──────┼───────┼────┼────┼───┼───────┼───────┼───────┤
│1 │106年6月8日 │美金22,500│美金22,500│美金22,500│106年6月20日│107年1月13日 │4.550% │588.66 │9.30%│自107年1月14日│自107年1月14日│自107年7月14日│
│ │ │元 │元 │元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7年7月13│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日止 │ │
│ │F7AQ2/00051 │ │ │ │ │ │ │ │ │ │ │ │
│ │/0423 │ │ │ │ │ │ │ │ │ │ │ │
├─┼──────┼─────┼─────┼─────┼──────┼───────┼────┼────┼───┼───────┼───────┼───────┤
│2 │106年7月20日│美金28,374│美金13,210│美金9,409.│106年12月26 │107年1月31日 │4.550% │59.28 │9.30%│自107年2月1日 │自107年2月1日 │自107年8月1日 │
│ │ │元 │.28元 │98元 │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7 年7 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31日止 │ │
│ │F7AQ2/00059 │ │ │ │ │ │ │ │ │ │ │ │
│ │/5423 │ │ │ │ │ │ │ │ │ │ │ │
├─┼──────┼─────┼─────┼─────┼──────┼───────┼────┼────┼───┼───────┼───────┼───────┤
│3 │106年9月4日 │美金22,644│美金22,644│美金22,644│106年9月29日│107年3月27日 │4.550% │505.27 │9.30%│自107年3月28日│自107年3月28日│自107年9月25日│
│ │ │元 │元 │元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7 年9 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24日止 │ │
│ │F7AQ2/00073 │ │ │ │ │ │ │ │ │ │ │ │
│ │/1423 │ │ │ │ │ │ │ │ │ │ │ │
├─┼──────┼─────┼─────┼─────┼──────┼───────┼────┼────┼───┼───────┼───────┼───────┤
│4 │106年9月26日│美金28,818│美金28,818│美金28,818│106年10月23 │107年4月17日 │4.550% │632.27 │9.30%│自107年4月18日│自107年4月18日│自107年10月16 │




│ ├──────┤.4元 │.4元 │.4元 │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7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F7AQ2/00081 │ │ │ │ │ │ │ │ │ │15日止 │ │
│ │/1423 │ │ │ │ │ │ │ │ │ │ │ │
├─┼──────┼─────┼─────┼─────┼──────┼───────┼────┼────┼───┼───────┼───────┼───────┤
│5 │106年11月3日│美金15,860│美金15,860│美金15,860│106年11月20 │107年5月15日 │4.550% │347.96 │9.30%│自107年5月16日│自107年5月16日│自107年11月13 │
│ │ │元 │元 │元 │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7年11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12日止 │ │
│ │F7AQ2/00095 │ │ │ │ │ │ │ │ │ │ │ │
│ │/1423 │ │ │ │ │ │ │ │ │ │ │ │
├─┴──────┼─────┼─────┼─────┼──────┴───────┴────┼────┼───┴───────┴───────┴───────┤
│積欠本金(美金)│118,196.40│103,032.68│99,232.38 │ │2,13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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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墊款利息4.55%,以原告墊款日之通知美元利率依外幣授信利率6.8%減2.25%以上計收計算。 │
│註│2.遲延利息9.3%,以第一筆墊款到期日原告公告一般外匯授信利率6.8%加2.5%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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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