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絲
被 告 陳景星
楊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不存在」,佐以起訴狀及陳報狀所載事實,足見原告係
請求確認被告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超過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不存在,而被告在協商過程中曾提出損害賠償500萬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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