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72號
TCDV,107,補,972,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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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絲
被   告 陳景星
      楊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不存在」,佐以起訴狀及陳報狀所載事實,足見原告係
請求確認被告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超過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不存在,而被告在協商過程中曾提出損害賠償500萬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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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