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94號
TCDV,107,補,894,201806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丞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紋
被   告 富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宸羽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聲明第1項訴請遷讓房屋,爰依系爭門牌臺中市○○路○段000號
13樓之3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6,
600元,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1/1頁


參考資料
富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旭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