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19號
TCDV,107,補,1219,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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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被   告 陳呈奇即陳新懇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澔柏即陳新懇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145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0,571 元,應繳裁
  判費1 萬0,7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萬0,2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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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