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被 告 陳呈奇即陳新懇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澔柏即陳新懇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145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0,571 元,應繳裁
判費1 萬0,7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萬0,2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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