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07號
TCDV,107,補,1207,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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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石文亮  臺中市○○區○○街00號
被   告 石萬全
被   告 石萬生
被   告 石萬吉
被   告 石忠吉
被   告 石焜斗
被   告 石焜升
被   告 石文亮
被   告 陳登港
被   告 林石彩玉
被   告 石素蘭
被   告 黃石美玉
被   告 石富雄
被   告 石錫勳
被   告 石欽輝
被   告 胡凌肅
上列當事人間共有物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95,441元(計算式:【4200X25
56X1/10】+【6513X1170X1/10】+【13900X795X1/10】+【13900X
615X1/10=379544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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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