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86號
TCDV,107,補,1186,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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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廖婉惠
被   告 蔡坤煌
      徐瑞菊
      陳登仕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009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68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3,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000/14265)+(同段
289-1地號土地:面積6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平方
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000/14265)=2,158,009元,元以下4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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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