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76號
TCDV,107,補,1176,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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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許昆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
  0○000地號、面積2,300平方公尺土地,以及附帶請求被告
  給付相當不當得利之租金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不當得利租金本息部分不併
  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土地之
  公告現值核定之,為新臺幣(下同)3,450,000元(計算式
  :1,500元即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0平方公尺=3,
  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1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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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