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許昆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
0○000地號、面積2,300平方公尺土地,以及附帶請求被告
給付相當不當得利之租金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不當得利租金本息部分不併
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土地之
公告現值核定之,為新臺幣(下同)3,450,000元(計算式
:1,500元即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0平方公尺=3,
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1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