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女母親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原告A 女、A 女母親與被告卓木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