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56號
TCDV,107,補,1156,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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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賴玉吉
被   告 彭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訴之聲明一請求移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36號建建物,訴之聲明二請求被
告塗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所
有權登記為原告;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又依原告起訴事實及陳報狀所載,訴之聲明一之不動產交易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應即為其所有之利益;訴之聲明
二之車輛價值為538,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38,0
00元(計算式:8,800,000+538,000=9,338,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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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