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53號
TCDV,107,補,1153,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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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賀姿華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明正戴明仁戴明裕戴美智戴美慧、戴
若晴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85,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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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