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37號
TCDV,107,補,1137,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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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廖玉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1,19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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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