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89號
TCDV,107,補,1089,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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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顧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璟霖陳俐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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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