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姚素芬
被 告 姚文卿
姚卓碧宜
姚孟佑
姚素琪
李嘉嬴即姚素幸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姚文卿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於民國93年10月7 日各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
圍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二、被告姚卓碧
宜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93年10月7 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
原因(權利範圍:全部)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姚
孟佑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95年3 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原告提起本訴之訴之利益應為附
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5,324,941元【計算式:(24,600元×131.17㎡)+
(22,398元×140.42㎡×4 ÷9 )+(22,300元×111.13㎡×4
÷9 )+(22,300元×143.55㎡×4 ÷9 )+(27,545元×303.
04㎡)+(22,500元×7.27㎡)+(22,500元×9.48㎡)+(35
,472元×202.26㎡)+(22,500元×7.11㎡)+(35,472元×1.
75㎡)+(43,400元×273.75㎡)+(21,300元×44.21 ㎡)+
(21,100元×20.6㎡)+(21,100元×60.11 ㎡)+(8,500 元
×2812.25 ㎡)+(36,800元×98.53 ㎡)=65,324,941元,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904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