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66號
TCDV,107,補,1066,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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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吳瑞堂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德曜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益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 萬8,446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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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曜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