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 Parod)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張文典
周治平
葛乃安
岳斯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
張被告張文典占用其管理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5630 平方公尺,被告周治平占用其管
理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439平方公尺
,被告葛乃安占用其管理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3000平方公尺,被告岳斯湧占用其管理國有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2060平方
公尺,占用其管理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
面積340平方公尺,前開土地除14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750元外,其餘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元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9萬5640元(①(5630+1439+
3000+2060)×160元=1940640元,②340×750元=255000 元,
①+②=219564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278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