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左育羣
相 對 人 左祖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左祖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周桂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㈠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 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 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 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 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 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 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另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 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㈡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 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 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 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 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相對人因車禍導致失智,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爰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三、相對人答辯略以:伊不需受監護宣告;如需受監護宣告或輔 助宣告,伊要由關係人即配偶周桂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四、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 書、身心障礙證明、同意書、親屬系統表為證,並有全戶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經審酌於鑑定 人即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劉金明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訊問
結果及該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參卷附成年監護/輔助 鑑定書)後,認相對人已因輕度失智症及腦傷後遺症之精神 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顯有不足。經依法徵詢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周 桂娟、吳莉娟之意見(參卷附訊問筆錄)後,依職權對相對 人為輔助之宣告。至相對人辯稱:伊不需受輔助宣告一節, 經核與上開專科醫師所為之鑑定結果不符,自非可取。爰裁 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委託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 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相對人、相對人之配偶即關係人周桂 娟、相對人之次女即關係人左家瑜進行訪視,結果略以: ⒈應受宣告人之綜合評估:
身心狀況評估:據訪視觀察,應受宣告人現尚有理解及 表達能力,可針對社工員詢問的問題予以回答,另應受 宣告人可在無輔具的協助下,自行站立及行走,伊氣色 佳,精神狀況良好。
可能期待之結果:
⑴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願:應受宣告人認為自 己的神智清楚,尚有處理自身事務的能力,因此並無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
⑵對監護人/輔助人人選之意願:應受宣告人表示,自 己並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而自己平時若有事 情需要他人協助,應受宣告人會希望由配偶即關係人 周桂娟處理。
⑶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應受宣告人不排斥出庭陳述 意見,伊認為可再次向法官說明自己的想法及意願, 亦有所助益。
⒉監護人/輔助人選綜合評估:
監護/輔助意願評估:關係人周桂娟表示,若應受宣告 人仍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希望可尊重 應受宣告人的決定,即由關係人周桂娟擔任應受宣告人 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而關係人周桂娟對擔任此職務應負 之責任與義務亦能有所了解。
監護/輔助能力評估:關係人周桂娟之教育程度為國中 畢業,渠未患有任何遺傳或慢性疾病,觀察關係人周桂 娟於受訪時,氣色佳,情緒穩定,精神狀況良好,另關 係人周桂娟為家管,家中經濟來源為應受宣告人,渠稱 應受宣告人的存款及退休俸均可負擔支出,再者,關係 人周桂娟為應受宣告人的配偶,渠過去至今未曾擔任過 監護人等相關職務,亦未有任何不利於應受宣告人之情
事,綜上評估,關係人周桂娟具有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之能力。
監護/輔助時間評估:關係人周桂娟現與應受宣告人同 住,渠稱已與應受宣告人結婚及同住20多年,平時關係 人周桂娟與應受宣告人互動關係良好,渠將來仍會維持 目前的互動關係,評估關係人周桂娟所能提供之時間可 符合應受宣告人之現階段所需。
監護/輔助環境評估:關係人周桂娟稱將來仍會以目前 的住家為居住地,而應受宣告人居住在目前住家已20多 年,住家為電梯大樓,因此上下樓便利,出入口亦有管 理員,安全性佳,因此該住家適合應受宣告人居住。 監護/輔助規劃評估:關係人周桂娟認為,若應受宣告 人仍可自理生活,則由應受宣告人自己決定生活方式及 財產管理方式,而關係人周桂娟則會在旁提供協助,綜 上評估,關係人周桂娟之照顧規劃為可行。
⒊總建議:
對出庭陳述意見之建議:應受宣告人現有出庭陳述意見 之意願,而據應受宣告人所述,伊目前對關係人周桂娟 甚為信任,因此若出庭可由關係人周桂娟陪同。 其他對法院之建議事項:
⑴據本會了解,應受宣告人於106年3月發生車禍,當時 確實傷勢嚴重,出現失智症症狀,且領有第一類及第 七類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但於訪視當日,觀察應受宣 告人具有理解及表達能力,其可專心回答社工員詢問 之問題,亦可清楚將自己的想法及意願表達,未有答 非所問之狀況,另應受宣告人可在無輔助的狀況下, 自行站立及行走,據應受宣告人及家人所述,應受宣 告人現亦有生活自理能力,又以,應受宣告人雖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但此部分將於107年8月重新鑑定,綜 上評估,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 ,建請鈞院參酌相關就醫紀錄及精神鑑定結果後,自 為裁定。
⑵倘應受宣告人確實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據本 會訪視了解,目前應受宣告人僅願意將自身事務交由 關係人周桂娟處理,而關係人周桂娟為應受宣告人之 配偶,其願意協助應受宣告人處理各項事務,觀察關 係人周桂娟現年雖已72歲,但其未患有任何遺傳或慢 性疾病,精神狀況良好,亦有生活自理能力,各項身 心狀況良好,綜上評估,關係人周桂娟應適合擔任監 護人或輔助人一職等情,有該基金會107年4月30日財
龍監字第1070514號函暨所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六、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聲請人、相對人之 長女即關係人左谷蘭、相對人之次子即關係人左治群進行訪 視,結果略以:
㈠監護人/輔助人選綜合評估:
⒈監護/輔助意願評估: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願意替相 對人處理訴訟和管理財產,以支付相對人之照護費用,評 估聲請人具高度正向之監護意願。
⒉監護/輔助能力評估:聲請人為退休軍人和網路平台經營 者,每日照顧相對人前妻,也持續關心相對人,聲請人具 良好照顧知能,評估聲請人有監護應受宣告人之能力。 ⒊監護/輔助時間評估:聲請人每月探望和關心相對人,並 與相對人通電話,關心相對人照護和身心狀況,聲請人亦 願意與相對人同住於臺北市北投區之住家,評估聲請人具 監護時間。
⒋監護/輔助環境評估:相對人目前定居於臺中市,非本事 務所轄區,無法評估監護和照護環境。
⒌監護/輔助規劃評估:聲請人規劃未來由其照顧相對人, 並由外籍看護協助照護,因無法訪視相對人現住家和伊身 心狀況,故無法具體評估監護規劃之可行性。
⒍其他事項評估:據聲請人陳述,關係人周桂娟、左家瑜均 不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左谷蘭轉知相對人不 願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建議參考關係人之訪視報告。 ㈡其他特殊事項:據聲請人陳述,關係人周桂娟本同意由聲請 人擔任監護人,由聲請人處理相對人車禍後之刑事訴訟和理 賠金之事宜,但關係人周桂娟因得知監護人可管理相對人之 財產,關係人周桂娟開始反對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且關係人 周桂娟已有提領相對人帳戶之存款。
㈢總建議:本案僅訪視到聲請人、關係人左治群,致無法提出 評估與具體建議,建議法院參酌相對人、關係人周桂娟、左 家瑜之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等情,有該局107年5月3日北 市社工字第10736867900號函暨所附評估報告在卷可稽。七、本院認關係人周桂娟係相對人之配偶,渠有意願擔任輔助人 ,並與相對人長期同住生活,對於相對人之生活事宜甚為了 解,且獲相對人之信賴。而聲請人雖亦相當有心照護相對人 ,且曾協助相對人處理訴訟、理賠等事宜。惟聲請人堅執己 見,未能適度尊重相對人之意見,亦缺乏多數親屬之支持。 經兩相權衡,並綜合審酌:兩造及關係人等之陳述、前揭訪 視評估報告,及卷內所有事證,並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 準用第1111條之1規定,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即相對人
之意見(伊希望由關係人即伊配偶周桂娟擔任輔助人)等一 切情狀後,本院認選定關係人周桂娟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應符合受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八、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