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慧鈴
代 理 人 林一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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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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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至107年5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至107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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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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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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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
│ 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 │
│ 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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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二│
│ 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5月起迄今)之│
│ 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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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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