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70號
TCDV,107,消債補,70,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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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品嬡即徐姿妤即徐緯琳即徐永真
代 理 人 張珮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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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
│ 紙張)。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 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
│ 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 │
│ 形。 │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
│ 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 │
│ 、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 │
│ 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
│ 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 │
│ 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 │
│ 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 │
│ 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
│ 重複提出)。 │
├───────────────────────────┤
│五、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
│七、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八、應補正: │
│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九、聲請人配偶林家勝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十、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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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