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許添盛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 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訂 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請裁定准與變更章程 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蓋財團為公 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為維護其穩建推展,民法乃就組織 之補正及管理方法之補正,於本條規定其管理監督機制,並 由法院為之。惟上述條文之管理監督事由,應限於「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 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 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 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 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 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 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 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 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 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1 份在卷可稽,自 屬利害關係人,其得提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2日召開第4 屆第4 次董事會議, 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4 條之條文,有該次會議記錄可憑。惟 此次條文修改內容,僅係增列各分事務所地址,及就相對人 捐助章程內有關花蓮賽斯村之作業組織,增加一項營業項目 ,依上開說明,前開變更均未涉及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
法之事項,亦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須變更財 團組織情形,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 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 ,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揆諸前揭規定,僅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 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並不符合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 所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