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9號
抗 告 人
維洛那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嬌
抗 告 人 威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添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
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80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 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 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 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並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項法律 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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