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365號
TCDV,107,家親聲,365,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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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陳佾均
相 對 人 趙妘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 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 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 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 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 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二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依法雖對相對人負有 扶養義務。但因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起,即未與聲請人同居 。而聲請人自幼由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父、相對人前夫陳仕龍 及親屬扶養長大,相對人並未扶養過聲請人。因相對人並無 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且情節重大,爰聲請裁 定減輕或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等語。三、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上開主張,表示同意。
四、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為 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茲因相對人於聲請人年幼 時起,即未扶養過聲請人,且相對人亦無法提出相關事證, 證明伊未曾扶養過聲請人,係有正當理由。準此,堪認相對 人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係屬情節重大。從而,聲請人聲 請免除其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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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