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48號
TCDV,107,家繼訴,48,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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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原   告 楊鴻文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被   告 楊鴻敏
      楊文龍
      劉晉閣
      蘇柏蒼
      蘇國翔
      蘇怡璇
      楊順福
      楊順來
      紀楊綉美
      洪楊綉凉
      顏楊綉鑾
      黃楊綉琴
      楊綉霞
      楊綉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楊其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依附表二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等14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其成於民國88年6月11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告楊順福楊順來紀楊綉美、洪 楊綉凉、顏楊綉鑾黃楊綉琴楊綉霞楊綉眉及訴外人楊 順發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應繼分各為9分之1,惟楊順發於80 年8月14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原告、被告楊鴻敏楊文龍、訴外人楊茵淇、楊淑芬代位繼承,而楊茵淇、楊淑 芬分別於106年4月1日、100年2月26日死亡,其等應繼分由 被告劉晉閣繼承45分之1,被告蘇柏蒼蘇國翔蘇怡璇之 應繼分則為135分之1,兩造為被繼承人楊其成之子、孫,已 就部分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而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楊其成 死亡前原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及



同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前經改制前臺中縣政府於78年5月9日以78府地權字第84350 號公告徵收,列為學校用地,嗣因少子化現象,經內政部 106年5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61304139號函核准廢止徵收,嗣 經兩造依函示繳回徵收價款,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繼承人楊 其成所有,亦經兩造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因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迄今 兩造因繳納、代墊繼承登記款項而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 民法第830條第2項、1164條等規定,請求依附表二所示比例 分割被繼承人楊其成之遺產等語。
貳、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 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其成於88年6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分別為其子女、孫子女,其遺產應由兩 造共同繼承,系爭土地因廢止徵收,衍生兩造繳納或代墊款 項糾紛,雖已辦理繼承登記,然兩造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暨地 籍圖、臺中市政府函文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主張係為真實。三、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楊 其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云云,本院審酌將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公同共有改為分別 共有,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被告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 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再斟酌被 繼承人楊其成於88年6月11日死亡,迄今已逾19年,就其所 留遺產迄未能分割,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 益,認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較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又本件關於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分割共有物 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則原告提起本訴雖依 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又係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抗辯自 為申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關於主文第一項原告勝訴 部分,仍應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一部訴訟費用,較為允洽 ,爰依職權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楊其成遺產
┌──┬──┬────────────────┬────┐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
│ 1 │土地│臺中市清水區田寮段橋頭小段116地 │全部 │
│ │ │號(面積:1,526平方公尺) │ │
├──┼──┼────────────────┼────┤
│ 2 │土地│臺中市清水區秀水段秀水小段31之29│全部 │
│ │ │地號(面積:2457平方公尺) │ │
└──┴──┴────────────────┴────┘
附表二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楊鴻文 │ 1/45 │
├──────┼──────┤
楊鴻敏 │ 1/45 │
├──────┼──────┤
楊文龍 │ 1/45 │
├──────┼──────┤
劉晉閣 │ 1/45 │
├──────┼──────┤
蘇柏蒼 │ 1/135 │
├──────┼──────┤
蘇國翔 │ 1/135 │
├──────┼──────┤
蘇怡璇 │ 1/135 │
├──────┼──────┤
楊順福 │ 1/9 │
├──────┼──────┤
楊順來 │ 1/9 │
├──────┼──────┤
紀楊綉美 │ 1/9 │




├──────┼──────┤
洪楊綉凉 │ 1/9 │
├──────┼──────┤
顏楊綉鑾 │ 1/9 │
├──────┼──────┤
黃楊綉琴 │ 1/9 │
├──────┼──────┤
楊綉霞 │ 1/9 │
├──────┼──────┤
楊綉眉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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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