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金健
代 理人 張右人律師
相 對 人 林珀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離婚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次按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 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 院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 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 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卷核屬相符,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 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