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288號
聲 請 人 黃騰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智堅、羅琬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供二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本件每張本票請求之金額、提示日、相對人各為何?
三、確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何(因卷附之十張本票金額總
和並非十萬元)?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