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288號
TCDV,107,司票,4288,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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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288號
聲 請 人 黃騰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智堅羅琬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供二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本件每張本票請求之金額、提示日、相對人各為何?
三、確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何(因卷附之十張本票金額總
  和並非十萬元)?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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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