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194號
TCDV,107,司票,4194,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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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194號
聲 請 人 李方足即吉盛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5張。
  ㈡提出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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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