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194號聲 請 人 李方足即吉盛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5張。 ㈡提出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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