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112號
TCDV,107,司票,4112,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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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112號
聲 請 人 顏崎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文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本件之本票原本(CH588602號)供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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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