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112號聲 請 人 顏崎南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文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提出本件之本票原本(CH588602號)供核?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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