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031號
TCDV,107,司票,4031,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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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031號
聲 請 人 劉榮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明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據號碼WG0846324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即提示
  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附表所載
  提示日早於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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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