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031號聲 請 人 劉榮仁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明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票據號碼WG0846324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即提示 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附表所載 提示日早於到期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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