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聲 請 人 廖心瑜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御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到期日」或「107年1月9日」?(因聲 請事項與附表不一致)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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