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923號
TCDV,107,司票,3923,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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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923號
聲 請 人 黃國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文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873031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6年6月2日
  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提出相對人楊文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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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