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796號
TCDV,107,司票,3796,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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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96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易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李易蔚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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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