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90號
聲 請 人 林小芳
相 對 人 林益宏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所為之裁
定法院依職權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林小芬」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小芳」。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