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柯淑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1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張啟 明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106年9月16日清償期而 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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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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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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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安區 │安重 │ │893 │15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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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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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臺中市大安區安│住家用 │一層:68.15 │陽台:6.82│全部 │
│ │ │重段89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68.15 │ │ │
│ │ ├───────┤4層 │三層:68.15 │ │ │
│ │ │臺中市大安區南│ │四層:31.44 │ │ │
│ │ │北八路57巷56號│ │合計:235.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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