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機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授信(貸款)關係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臺外幣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之應付款項及 其衍生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1月2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包括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抵押權人先行墊 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機沃,1分之1。 嗣相對人陳機沃於⑴⑵103年11月27日、⑶104年12月16日向 聲請人借款⑴1,460,000元、⑵1,040,000元、⑶5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借款期間,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 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尊期依約繳納本
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 另相對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至107年5月17日止尚有 3,067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 、信用貸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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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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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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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屯 │ 田心 │ │0582-0000 │1426.00 │100000分之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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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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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9 │南屯區田心段 │住家用 │總面積:6.93 │ │50分之1 │
│ │ │582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層數:8層 │ 2層:6.93 │ │ │
│ │ │南屯區大墩西一│層次:2層 │ │ │ │
│ │ │街11號2樓之3 │ │ │ │ │
├─┴───┴───────┴────────┴──────┴─────┴────┤
│共有部分:田心段5378建號**2330.2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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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7 │南屯區田心段 │住家用 │總面積:46.98│陽台:11.40│ 全部 │
│ │ │582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層數:8層 │ 8層:46.98 │ │ │
│ │ │南屯區大墩西一│層次:8層 │ │ │ │
│ │ │街11號8樓之9 │ │ │ │ │
├─┴───┴───────┴────────┴──────┴─────┴────┤
│共有部分:田心段5378建號**2330.2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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