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黃暄雅即傅以中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傅劍軒即傅以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 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 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 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 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傅以中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5年1月9日⑵102年9月1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2,020,000元⑵ 1,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授信(貸款)關 係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臺外幣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之應付款項 及其衍生之債務。
(五)⑴存續期間:自95年1月4日至125年1月3日 ⑵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9月15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 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包括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 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抵押權人 先行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傅以中,債務額比例: ⑴⑵全部。
因債務人傅以中於⑴95年1月11日⑵⑶102年9月18日向聲請 人借款⑴1,680,000元⑵700,000元⑶150,000元,約定有利 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⑴於115年1月11日⑵⑶於117年9月18 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自⑴106年11月11日⑵⑶106年12月11日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777,047元⑵528,197元⑶ 113,17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傅以中已於104年 9月6日死亡,相對人為傅以中之配偶、子女且未拋棄繼承, 而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 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暨房屋貸款約定書各兩份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土地暨建物登 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 述意見。又雖被繼承人傅以中死亡後,上開抵押物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 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自應於繼承 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且依首 揭說明,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 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 上開之規定,於法有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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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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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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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南 區 │ 信義 │七小段│ 6-18 │ 480.00 │10000分之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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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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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 │臺中市南區信義│住家用、 │五層:84.03 │陽台:20.92 │ 全部 │
│ │ │段七小段6-18地│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84.03 │ │ │
│ │ │號 │5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國光│ │ │ │ │
│ │ │路154號5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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