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30號
TCDV,107,司拍,230,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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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 對 人 黃暄雅即傅以中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傅劍軒即傅以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傅以中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 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6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月4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傅以中於104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9,66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4年1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自106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8,510,2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又被繼承人傅以中已於104年9月6日死亡,相 對人均為傅以中之繼承人,而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 人傅以中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被繼 承人傅以中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 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契約 書、繳款紀錄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查詢結果及本院 家事法庭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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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 │ 南區 │下橋子頭│ │ 280 │ │ 3,666 │1000000分之6100 │
└─┴────┴────┴────┴──┴────┴─┴────┴────────┘
┌─┬───┬───────┬───────┬────────────┬────┐
│編│ │ │ │ │ 權利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範圍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 合 計 │及用途 │ │
├─┼───┼───────┼───────┼──────┼─────┼────┤
│ │ │臺中市南區下橋│集合住宅 │14層:100.42 │陽台:13.01│ 全部 │
│ │ │子頭段28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100.42 │雨遮:4.35 │ │
│1│23570 ├───────┤15層 │ │ │ │
│ │ │臺中市南區南和│ │ │ │ │
│ │ │路155號14樓之2│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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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①下橋子頭段23585建號,面積10,793.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5 │
│②下橋子頭段23586建號,面積4,208.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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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