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1號
債 權 人 陳枝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約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聲請狀請
求標的未載「及」自‧‧‧。)
㈡提出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
本。(因聲請狀所載系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起算應自提
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㈢提出債務人魏約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