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114號
TCDV,107,司促,16114,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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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14號
債 權 人 獨立森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慶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碧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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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