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郁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叁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郁宸於民國106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7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7年06月20日止累計295,329元正未給付,其中
282,453元為本金;11,883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08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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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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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郁宸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87%│
│ │282453│ │6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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