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庭陞即林竟成即劉竟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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