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708號
TCDV,107,司促,15708,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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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東隆
債 務 人 趙琬儀
債 務 人 趙大鈞
一、㈠債務人趙琬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零叁佰
   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趙琬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㈢債務人趙琬儀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如對債務人趙琬儀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趙大鈞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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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