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95號
債 權 人 吳寶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請求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
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依附件證物所示債權人應為國隆農
機行?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補正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