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543號
TCDV,107,司促,15543,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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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3號
債 權 人 陳勝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AG2876824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支票到期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提示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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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