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120號
TCDV,107,司促,15120,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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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沂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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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