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18號
TCDV,107,司促,15018,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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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18號
債 權 人 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永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本金與利息請分別羅列)。
  ㈡利息請求是否僅請求至107年4月30日,若非,請陳報計算
   利息之起迄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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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