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15號
TCDV,107,司促,15015,201806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15號
債 權 人 廖建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