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58號
債 權 人 王火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道不動產有限公司、陳玲月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大道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大道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陳玲月請求?(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
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
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
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即背書人陳玲月發支付命令,執
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
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
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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