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931號
TCDV,107,司促,14931,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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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江旻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江旻駿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
   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
   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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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