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910號
TCDV,107,司促,14910,201806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英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英綺於100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2,101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50,841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260元整),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0,841元整自107年0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
  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