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英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英綺於100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2,101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50,841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260元整),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0,841元整自107年0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
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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